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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6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嘉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梧州港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嘉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梧州港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6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嘉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西南大道278号。法定代表人彭桂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步埠路42-1号。法定代表人梁高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梧州港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工业园区B-1地块之二。法定代表人黎雨,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交清赔偿款38030.17元及申请执行费463.50元,并修复被损害的围墙等设施,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完毕,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 宇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人民陪审员  何少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嘉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