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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刑更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卢扬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刑更1133号罪犯卢扬,男,生于1994年04月21日,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广元市人。2013年07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三年,缓期五年。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满日期:2017年07月15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6年09月0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6年05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0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7年0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坤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