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初20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吕少雷与柴晓波、杨淅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少雷,柴晓波,杨淅涛,李建波,淅川县宝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省淅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087号之一原告:吕少雷,男,生于1971年1月8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东。被告:柴晓波。被告:杨淅涛。被告:李建波,男,生于1970年9月7日,汉族。被告:淅川县宝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晓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省淅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淅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少雷诉被告柴晓波、杨淅涛、李建波、淅川县宝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省淅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以和五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少雷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00元,由原告吕少雷负担。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袁民兴人民陪审员 薛志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孟剑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