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301刑初116号公诉机关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1993年4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暂住阿勒泰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5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6月16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勒泰市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新疆阿勒泰市,住阿勒泰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市检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中旬,被告人金某某明知被告人赵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而雇佣其开铲车。2016年6月4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无号牌铲车,沿国道217线由北向东行驶至49公里处左拐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胡某某(男,哈萨克族,殁年34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被害人胡某某当场死亡。经阿勒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胡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另,被告人与被害人胡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向被害人胡某某亲属赔偿220000元整(其中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30000元整,被告人金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190000元整),被害人胡某某亲属对被告人赵某某、金某某表示谅解。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明知被告人赵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指使其驾驶无号牌铲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阿勒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胡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赵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金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人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金某某的供述;阿勒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阿勒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阿)公(酒精)鉴(法医)字(2016)160、161号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报告、阿勒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阿)公(尸体)鉴(法医)字[2016]2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新疆正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正和所[2016]交鉴字第0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阿勒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阿公交认字[2016]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被告人金某某明知被告人赵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指使其驾驶无牌号铲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胡某某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胡某某的亲属表示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本院对被告人赵某某、金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二、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孙丽萍审 判 员 郑 利人民陪审员 席金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宏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