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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科云达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科云达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642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科云达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钟美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传洪,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科云达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科云达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科云达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 蓉人民陪审员 罗 漾人民陪审员 雷伯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