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1453号原告:王某甲,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封某某,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封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封某某离婚;2.婚生子女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由我抚养。事实和理由:我与封某某经人介绍于2000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生育长女王某乙(16岁)、次女王某丙(14岁)、长子王某丁(12岁),2014年4月6日封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封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王某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王某甲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公主岭市永发乡先进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王某戊证明一份、李某甲证明一份、王某己证明一份、证人陈某某证言、证人李某乙证言,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王某甲与封某某于2000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王某乙(2001年8月20日出生)、次女王某丙(2004年1月3日出生)、长子王某丁(2005年6月25日出生)。婚初夫妻感情尚好,2013年4月6日,封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三子女与王某甲共同生活。王某甲与封某某已分居三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某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态度坚决,双方已无和好之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已无必要。现封某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三子女一直与王某甲共同生活,故王某甲要求抚养三子女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王某甲提出暂不主张封某某承担子女抚养费。因封某某未到庭应诉,致使本院无法核查双方的婚前财产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债务,故对上述问题本案暂不涉理。封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对法律赋予的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所述,王某甲要求与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王某甲与封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女王某乙、次女王某丙、长子王某丁由王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由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人民陪审员 李桂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