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2执恢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兰建松、姚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建松,姚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恢249号申请执行人兰建松。被执行人姚超。本院在执行兰建松与姚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09)南民初字第70962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南民初字第709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垚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