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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金成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698号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高永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成男,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敦化市。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成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