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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财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松原宁江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小油田开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松原宁江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小油田开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财保165号申请人:松原宁江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乌兰大街。法定代表人:朱卫东,董事长。被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小油田开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王思聪,经理。申请人松原宁江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小油田开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应取得的原油结算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松原宁江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小油田开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应取得的原油结算款人民币6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期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辛立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