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刑更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胜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刑更550号罪犯刘胜,系累犯,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贵刑初字第00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刘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5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卉审判员 徐际双审判员 郑 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婉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