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禹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禹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520号申请执行人谢某,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巴陵尚都。被执行人禹某,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巴陵尚都。被执行人李某,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湖镇扬沙村。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禹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禹某、李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谢某自愿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执52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