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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标清、汪玉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标清,汪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334号申请执行人:陈标清,男,1957年7月3日,住石城县琴江镇。被执行人:汪玉华,1955年10月5日,住石城县琴江镇。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陈标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玉华民间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汪玉华应支付申请人陈标清案款208110.0元,现因被执行人汪玉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审判员  黄加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