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3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孙宪威、李丽施等与银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宪威,李丽施,黎梓玲,银海,孙宪威,李丽施,黎梓玲,银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3479号原告:孙宪威,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原告:李丽施,女,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原告:黎梓玲,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珊,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海,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风格足浴店)。原告孙宪威、李丽施、黎梓玲诉被告银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孙宪威、李丽施、黎梓玲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预交款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845元,逾期不交,则依法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孙宪威、李丽施、黎梓玲至今未能提交交款凭据,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招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治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