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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8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官升与张士伟、李士甫、刘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升,张士伟,李士甫,刘继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8民初1142号原告官升,身份证号2308281975********,男,于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汤原县鹤立林业局红卫街。被告张士伟,男,汉族,无职业,住汤原县鹤立镇胜利街。被告李士甫,男,汉族,无职业,住汤原县鹤立镇新鹤花园。被告刘继国,男,汉族,无职业,住汤原县利鑫种业。原告官升诉被告张士伟、李士甫、刘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官升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官升撤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计218元,由官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衷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