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秦皇岛三义齿轮有限公司、刘占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秦皇岛三义齿轮有限公司,刘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被执行人秦皇岛三义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镇四街金昌里22号,法定代表人:刘占武。被执行人刘占武。张建军申请刘占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08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建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耀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