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9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文鹭与李晶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鹭,李晶晶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9880号原告:文鹭,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被告:李晶晶,女,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文鹭与被告李晶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文鹭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鹭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文鹭负担。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登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