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4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亳州市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兴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兴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283号原告:亳州市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刘继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天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强,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110675962。被告:刘兴兰,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兴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市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雪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