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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3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霞与沧州市宇龙化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霞,沧州市宇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2199号原告:刘霞,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沧州市宇龙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北大道红星美凯龙南双子座10层。法人代表:屈强芬,企业注册号130903000003377。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霞与被告沧州市宇龙化工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诉,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霞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海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