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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3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尉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林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3829号原告:尉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宸叶,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尉犁县。委托代理人官运新,公司职员。被告:林志强,男,汉族,1973年7月23日生,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尉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尉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9.26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尉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