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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8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沈阳班尼德瑞物业有限公司与房宣威、王桂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班尼德瑞物业有限公司,房宣威,王桂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8360号原告:沈阳班尼德瑞物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7951979-9),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苏州街21号(608)。法定代表人:刘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艳春,系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宣威,男,1944年10月24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王桂玲,女,1947年1月18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班尼德瑞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宣威、王桂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日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班尼德瑞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班尼德瑞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莹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