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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宁宁诉钟剑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3172号原告张×,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钟×,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泽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