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宁宁诉钟剑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3172号原告张×,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钟×,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泽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