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谢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谢某,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黄某,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镇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黄某支付经济帮助金3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谢某;向申请执行人谢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执行费4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查询了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1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明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