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新余市诺贝尔涂料有限公司与新余市飞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明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诺贝尔涂料有限公司,新余市飞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明根,张海兵,简素梅,刘小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封面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民一庭拟稿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2457号原告新余市诺贝尔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袁河经济开发区章家山路488号。法定代表人简迎春,该公司经理。被告新余市飞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抱石大道公园1号。法定代表人张飞,该公司经理。被告付明根,男,1962年1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张海兵,男,1977年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简素梅,女,1974年8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刘小勇,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原告新余市诺贝尔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飞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明根、张海兵、简素梅、刘小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新余市诺贝尔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飞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明根、张海兵、简素梅、刘小勇达成一致。原告张新夫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诺贝尔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诺贝尔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计2080元,由原告新余市诺贝尔涂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彭 卿代理审判员 刘子薇代理审判员 刘雅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温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