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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1866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委托代理人刘梅香,系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舒家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晏 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