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1866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委托代理人刘梅香,系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舒家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晏 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