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财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华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508号申请人华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杨柳路2号B座7楼。法定代表人:江倩。被申请人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999号1幢。法定代表人:王彬。申请人华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12000000元),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重庆百亚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朱泽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