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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霍保卫与刘银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保卫,刘银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霍保卫,男,汉族,生于1991年1月3日。被执行人刘银银,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17日,初中文化。申请人霍保卫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62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刘银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17080元,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我院于2016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银银家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刘银银姐夫史瑞代收了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016年9月23日,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四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与申请人调查谈话,申请人也提供不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延武审判员  刘改幸审判员  高维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