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5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俞妹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妹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5107号罪犯俞妹妹,女,1953年9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3日作出(2008)融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妹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8)榕刑终字第6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45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4年11月28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73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8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陈辉,福建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吴魏芳、黄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俞妹妹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罪犯俞妹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俞妹妹在前二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俞妹妹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俞妹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俞妹妹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妹妹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丽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