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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代福臣、包国义、包国庆、刘伟、刘廷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福臣,包国义,包国庆,刘伟,刘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占奎,男。被执行人代福臣,男。被执行人包国义,男。被执行人包国庆,男。被执行人刘伟,男。被执行人刘廷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伟、包国义、包国庆、刘廷福、代福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刘伟、包国义、包国庆、刘廷福、代福臣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提供刘伟、包国义、包国庆、刘廷福、代福臣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刘伟、包国义、包国庆、刘廷福、代福臣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包国庆名下有车辆,但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申请本院对其车辆进行查封、扣押,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除上述财产外均未发刘伟、包国义、包国庆、刘廷福、代福臣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刘伟、包国义、包国庆、刘廷福、代福臣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现被执行人刘伟、包国义、包国庆、刘廷福、代福臣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海鸥代理审判员  杨朝辉代理审判员  郑万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