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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成富与王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富,王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富,男,1957年10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忠,男,1957年12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成富与被执行人王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子长民初字第00490号判决书于2015年7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2015年12月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后,被执行人王建忠未按约定履行,申请人李成富于2016年5月20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建忠部分履行案件款后,剩余部分一直未履行,被执行人王建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有工资账户收入,经申请人李成富同意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忠的工资账户收入来偿还所欠其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长民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