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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7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芬与周建、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芬,周建,赵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7民初3号原告:王芬,女,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周建,男,1983年6月1日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赵丹,女,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赫章县。原告王芬诉被告周建、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建、赵丹经本原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二被告偿还原告王芬借款5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两被告是朋友关系,两被告是夫妻。2015年8月12日被告赵丹向原告王芬借款5万元,写有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且现在因被告下落不明,故诉来法院处理。被告周建、赵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是夫妻。2015年8月12日经证人朱某将被告赵丹带到原告王芬家,由被告赵丹向原告王芬借款4万元。现在因被告下落不明,王芬诉来法院请求处理。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和证人朱某的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丹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和证人朱某的证言在卷证实,借款客观存在,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借款金额,虽然借条载明的是5万元,但证人证实了证人参与在场时原告只交付4万元给被告,另外的1万元原告无交付依据,故只能认定4万元。两被告是夫妻,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均有偿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周建、赵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芬借款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1610.00元,由王芬负担250.00元,由被告周建、赵丹负担13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明俊人民陪审员  游明学人民陪审员  吴道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