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执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杜柏榕与长春中电东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柏榕,长春中电东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柏榕,女,195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中电东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长春中电东泰投资管理中心合伙企业),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杜柏榕与被执行人长春中电东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中电东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作出的(2015)绿民二初字第12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杜柏榕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1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