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执异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马有布申请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园路支行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园路支行,马某某1,马某某2,马某某3,马某某4,马某某5,马某某6,马某某7,马某某8,马某某9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执异第1号案外人:马某某,东乡族、1965年7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园路支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马某某1,男,东乡族(系借款人马某之父)。被执行人:马某某2,女,东乡族(系借款人马某之母)。被执行人:马某某3,女,东乡族(系借款人马某长女)。被执行人:马某某4,女,东乡族(系借款人马某次女)。被执行人:马某某5,女,东乡族(系借款人马某三女)。被执行人:马某某6,男,东乡族(系借款人马某长子)。被执行人:马某某7,男,东乡族(系借款人马某次子)。被执行人:马某某8,女,东乡族(系借款人马某四女)。被执行人:马某某9,女,东乡族(系借款人马某五女)。法定监护人:马某某1、马某某2,系马某某3等七人祖父母。本院在执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园路支行申请执行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外人马某某于2016年09月19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马某某称执行标的为马某某所有,马某私自过户并抵押贷款,请求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的处分。本院查明,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园路支行提交的两处房屋他项权证及银行贷款手续合法齐全,均为有效。本院认为案外人马某某提出的异议请求证据不足,按照法律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某某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纪平审 判 员 马真元代理审判员 肖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