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师梅枝与被执行人刘明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梅枝,刘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师梅枝,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被执行人刘明军,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本院在执行师梅枝申请执行刘明军离婚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明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随时依本裁定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民初字第666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士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