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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革进、兰天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革进,兰天宝,张晓荣,兰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刘革进,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干部,住石城县。被执行人:兰天宝,男,1964年9月11日生,畲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张晓荣,女,1971年9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兰婷,女,1991年7月26日生,畲族,石城县医院职工,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刘革进与被执行人兰天宝、张晓荣、兰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革进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11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兰天宝、张晓荣、兰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加寿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聿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