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6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桂林骏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韦邦耀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骏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韦邦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6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桂林骏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执行人韦邦耀,干部。本院在执行桂林骏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韦邦耀追偿连带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桂林骏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邦耀达成分期给付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永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莫奇云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唐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