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辖终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春雨与南京金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金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杨春雨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1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金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89号江苏文化大厦27层。法定代表人:张金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雨,男,1970年4月26日生,汉族。上诉人南京金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春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6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南京金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因上诉人现在主要的经营场所在南京市鼓楼区,故请求贵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89号,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