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刚与山东隆福普阳塔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刚,山东隆福普阳塔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3民监2号原审原告:刘刚。原审被告:山东隆福普阳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凤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智敏,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刘刚与原审被告山东隆福普阳塔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钢民申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兆栋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牛逢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立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