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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赵志文、马明香、马明国、关慧清、马明伟、XX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赵志文,马明香,马明国,关慧清,马明伟,XX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量宇,男。被执行人赵志文,男。被执行人马明香,女。被执行人马明国,男。被执行人关慧清,女。被执行人马明伟,男。被执行人XX华,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志文、马明香、马明国、关慧清、马明伟、XX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赵志文、马明香、马明国、关慧清、马明伟、XX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未能提供赵志文、马明香、马明国、关慧清、马明伟、XX华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均未发赵志文、马明香、马明国、关慧清、马明伟、XX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赵志文、马明香、马明国、关慧清、马明伟、XX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发现被执行人赵志文、马明香、马明国、关慧清、马明伟、XX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海鸥代理审判员  杨朝辉代理审判员  王影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