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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特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湘琴、高承伯等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湘琴,高承伯,高承峰,杨剑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330号申请人:王湘琴,女,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55********,住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亭山村后头行弄*号。申请人:高承伯,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7********,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北路**号***室。申请人:高承峰,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8********,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小寺弄*号***室。上述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石小开,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剑飞,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92********,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街**号***室。委托代理人:蒋容雅,女,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7********,系杨剑飞母亲。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路19号。代表人:贾一农,经理。委托代理人:严瑾,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09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湘琴、高承伯、高承峰与申请人杨剑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韦卿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王湘琴、高承伯、高承峰与申请人杨剑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09月23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王湘琴、高承伯、高承峰因高宜善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053000元,于2016年10月25日前付清。二、申请人王湘琴、高承伯、高承峰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韦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