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执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乌仁某某与阿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仁某某,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仁某某,女,蒙古族。被执行人阿某某,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乌仁某某与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乌仁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阿某某支付婚生女抚养费800.00元至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50.00元、执行费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阿某某去向不明,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锡民一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艳冬审 判 员 齐 峰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朋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