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5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徐顺康与被告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顺康,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5534号原告徐顺康,男,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明,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顺康与被告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徐顺康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顺康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顺康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顺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原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琼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