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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1582号原告:朱某某,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吴某甲,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下落不明。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吴某甲离婚。事实和理由:我与吴某甲经人介绍于2007年5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1月28日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自2010年开始,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也开始出现裂缝。2014年3月,吴某甲离家出走,我多次查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现我与吴某甲分居已超过两年,感情已彻底破裂。吴某甲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朱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登记证一份、公主岭市大岭镇长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娄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证明一份、证人吴某戊证言,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朱某某与吴某甲于2008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3月6日,吴某甲外出打工离家,直至今日未归,现吴某甲下落不明,夫妻双方已分居二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朱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态度坚决,双方已无和好之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已无必要。因吴某甲未到庭应诉,致使本院无法核查双方的婚前财产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债务,故对上述问题本案暂不涉理。吴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对法律赋予的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朱某某要求与吴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朱某某与吴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由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人民陪审员  李桂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