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2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高庆肖与蒋志林、白习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肖,蒋志林,白习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2719号原告高庆肖。被告蒋志林。被告白习彩。原告高庆肖诉被告蒋志林、白习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蒋志林2015年3月份购买我化肥款49500元,被告给我出具了欠条,我多次追要,被告拒不予给付,被告蒋志林的妻子白习彩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现要求法院判决。本院认为,被告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不能直接或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用,因此应认定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之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庆肖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晓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雨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