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2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王炳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王炳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2民初2350号原告: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澧水道14号增5号。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31033097644。法定代表人:李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毅,该公司职员。被告:王炳涛。原告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炳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涛、杨毅、被告王炳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王炳涛自2015年3月进入我公司固安航天城项目监理部工作,能够完成本职工作,没有表现任何不和谐。2016年5月该工程竣工,公司项目部为被告就近安排工作,被告不愿再继续工作。关于劳动合同,自原告入职以来,公司多次要求其到天津总公司办理入职手续,被告均以工作忙或者路途远等各种理由拒绝到天津总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所以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双倍工资。被告入职前与原告公司协商确认,每月多支付1000元,在工资中作为保险补助,由被告自行在固安交纳保险,且被告确实自己在固安本地缴纳了社会保险,我公司应不予再为被告缴纳医疗及失业保险。被告王炳涛辩称:关于双倍工资,原告没有和我签过劳动合同,请求判决支付双倍工资35000元,关于社会保险,原告所称与事实不符,单位必须给缴纳保险是法律强制规定,因此要求补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9450元。经审理查明:王炳涛自2015年3月入职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3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炳涛于2016年4月离职,原告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同意被告离职。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裁决书等证据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为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虽提出相应理由,但该理由不符合相应法律规定,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被告入职时间为2015年3月,离职时间2016年4月,提起仲裁时间为2016年6月,双倍工资应当予以合理支持,双倍工资为35000元。关于双方争议的社会保险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赔偿被告王炳涛双倍工资35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伯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