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5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执行倪某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住姚安县。被执行人倪某某,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马某某申请执行倪某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姚安县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2005)姚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由倪某某给付马某某执行款39243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于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倪绍太及其家属共交款10500元,后倪某某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余款28743元已无继续履行能力。现该案已纳入国家司法救助,楚雄中院及本院分两次向申请人发放救助金13700元,救助后申请人同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的(2005)姚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现予结案。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周丕涛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发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