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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6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书先、王淑珍等与青岛三浦工艺品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先,王淑珍,青岛三浦工艺品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青岛三浦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民初字第6022号原告赵书先,男,193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王淑珍,男,194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赵德发,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杰智,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三浦工艺品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仇家沟岔村云海路116号。负责人柳虎成,经理。被告青岛三浦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百埠庄社区秋阳路113号,组织机构代码:71374401-8。法定代表人朴钟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显龙,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城阳区。系公司法务。原告赵书先、王淑珍与被告青岛三浦工艺品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以下简称三浦即墨分公司)、被告青岛三浦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三浦公司在答辩期内,以三浦即墨分公司已于2014年注销,该法律主体已不存在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15)即民初字第60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三浦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三浦公司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鲁02民辖终2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故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杰智和被告三浦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显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原告近亲属赵萍系被告青岛三浦工艺品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职工,2014年3月2日因病死亡,因被告未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为此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一次性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36570元。2、判决被告每月支付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820元(随政策调整而调整)或一次性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984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一被告青岛三浦工艺品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的起诉。撤销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三浦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讼已经超过时效。2、原告是否符合供养条件应由社保部门进行审核,对其是否享受养老金及子女供养状况等进行审核,依据审核结果依法处理。3、原告要求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98400元,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之女赵萍系被告青岛三浦工艺品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职工,2014年3月2日因病死亡。赵萍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被告三浦即墨分公司为其缴纳。原告赵书先系赵萍父亲,王淑珍系赵萍母亲。被告青岛三浦工艺品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系被告青岛三浦工艺品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2015年2月28日被告三浦公司将三浦即墨分公司撤销。2015年7月16日,两原告向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一次性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36570元。每月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820元(随政策调整而调整)或一次性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9840元。该仲裁委经审查,以两原告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遂于当日作出即劳人仲通字[2015]第1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两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对两原告是否符合供养直系亲属范围进行确认。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关于赵萍供养直系亲属情况的说明》,内容为:“经核查,职工赵萍的父亲赵书先,身份证号,母亲王淑珍,身份证号,目前无固定收入,符合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特此说明”。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辩论记录在案,有原告提交的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劳人仲通字[2015]第1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死亡注销证明、青岛社保企业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表、证明及外资企业登记(注)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两原告女儿赵萍系被告三浦即墨分公司员工,2014年3月2日因病死亡,被告三浦即墨分公司未支付两原告非因工死亡待遇。被告三浦即墨分公司系被告三浦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被告三浦公司已于2015年2月28日撤销三浦即墨分公司,故被告三浦即墨分公司应承担的民事权利、义务应由被告三浦公司承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14]176号),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赵萍死亡时,原告赵书先已年满76周岁,王淑珍已年满70周岁,经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两原告均符合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明确即墨市职工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每月410元。被告三浦公司应当按照我市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月410元为标准,自2014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赵书先、王淑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直致失去供养条件时止。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三浦工艺品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的起诉并撤销被告支付一次性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3657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三浦工艺品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赵书先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410元,至供养条件消亡时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二、被告青岛三浦工艺品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王淑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410元,至供养条件消亡时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青岛三浦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展建强审 判 员  唐凤辉人民陪审员  鞠建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彩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