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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5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孔伟华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5680号罪犯孔伟华,现在广西自治区鹿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9)江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伟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3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7日交付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罪犯孔伟华因有漏罪,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江刑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孔伟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76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孔伟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6月1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于2016年8月24日以(2016)鹿狱减字第45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孔伟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孔伟华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孔伟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6年5月获奖励分165.30分;获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孔伟华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孔伟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伟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龙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黄杉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健秋appoint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