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杨荣申请执行四川续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四川续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480号申请执行人:杨荣,男性,1990年3月2日出生,26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1521199003022514,住宜宾县观音镇蟠山村和平组20号被执行人:四川续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和平街218号1层法定代表人沈琴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民终47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续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65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绍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