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6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吴振庭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2016民终627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振庭,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6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振庭,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朱凯,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腾远,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何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军,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振庭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吴振庭于2016年9月5日以其已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出具《同意吴振庭撤回起诉的函》。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振庭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37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吴振庭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均由吴振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欣欣代理审判员 吴 湛代理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春晖张傲情邓少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