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2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谢家乐与姜开有、侯学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家乐,姜开有,侯学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2民初1014号原告谢家乐。被告姜开有。被告侯学影。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家乐诉被告姜开有、候学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家乐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谷长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汉 斌 搜索“”